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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月申请改名11次,行使个人权利莫失了“边界”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9 21:11:00    

□戚实(云南财经大学)

“朱雀玄武敕令”13个月申请11次改名遭拒,警方认定其扰乱公共秩序,该事件一经报道引发大量网友关注与讨论,同时也抛出了一道复杂的社会治理命题:公民姓名变更自由的边界在哪,又如何与公共秩序达成平衡?

首先,姓名权是人身权重要组成。《民法典》赋予公民依法变更姓名的自由,这是对个体自我表达、身份重塑需求的尊重。“朱雀玄武敕令”因担忧高考录取通知书签收问题想改回曾用名,其诉求出发点有一定合理性——姓名关联学籍、档案等关键信息。然而变动可能引发事务衔接难题,个体对身份连贯性的在意,本质是对自身权益确定性的追求。

但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当个体权利行使触及公共秩序,平衡的砝码便需重新校准。13个月11次改名的高频操作已超出正常更名需求范畴。行政资源是有限的公共财富,户籍管理部门的审核、档案系统的调整,每一次更名背后,都消耗着人力、时间成本。若人人都因非必要理由频繁更名,户籍管理秩序将陷入混乱,公共服务效率也会大打折扣。从这个角度看,警方认定其“扰乱公共秩序”是对行政资源合理配置、社会管理有序运行的维护。

更深层看待这一事件折射出权利与秩序的永恒博弈。现代社会中个体权利的伸张与公共秩序的构建需协同共进。姓名变更自由,应建立在不损害公共利益、不妨碍社会管理效率的基础上。制度设计层面既要保障公民合理更名需求——比如因宗教信仰、谐音歧义等正当理由的变更,给予充分通道;也要对滥用权利的行为设限,通过明确审批标准、强化法律宣传,让公民知晓权利边界。

对于“朱雀玄武敕令”本人频繁更名或许源于对姓名意义的个性化执着,但也需理解:社会是一个庞大协作系统,个体行为若过度突破秩序框架,最终也会反作用于自身权益保障。而对社会治理者而言,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秉持法治原则,既坚守公共秩序底线,又要柔性沟通、释法明理,让个体理解秩序并非压抑权利,而是为了更公平、高效地保障所有人的权利。

姓名变更自由与公共秩序的平衡不是非此即彼的抉择,而是一场动态的、需要持续调适的社会治理实践。唯有在尊重个体权利的温度与维护公共秩序的力度间找到精准支点,才能让“我的姓名我做主”的个体诉求,与“社会运行有章可循”的公共期待,共生于法治轨道之上,推动社会在多元张力中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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