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阴阳合同怎么解释(建工案件中的"阴阳合同"问题)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06 10:02:48
在建设工程领域, 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频发。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往往是以逃避国家税收或规避法律法规的限制等为目的,“阴阳合同”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暗藏着风险。
所谓阴阳合同, 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合同的当事人出于规避政府管理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而对同一交易所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一份提交给相关部门查验或备案,具有公示性、公开性,但该份合同当事人并不实际履行,称为“阳合同”;而另一份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具有隐蔽性、不公开性,称为“阴合同”。
一、“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阳合同”如果是虚假的意思表示,那么就属于一个无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中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
例如,在(2024)浙0726民初12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不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的规定,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是通谋虚假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合同无效,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之,“阳合同”如果是一个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那么其合同效力,还得看是否存在依法应当被认定无效的情形。
比如《建工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建工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55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二、“阴阳合同”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民事方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方面:根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应当向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案涉企业进行处罚。
刑事方面:根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建议:在交易过程中,尽量不要签订“阴阳合同”,避免多份合同产生争议,避免受到监管和处罚。